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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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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销等);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订立劳动合同;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 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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