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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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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__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___文同时使用。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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