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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9)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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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每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合营企业的全部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提取第四十四条所列基金后,应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若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另外,对分配形式应加以规定。)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合营企业在下述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满; 

2.合营期满之前,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或事件,经董事会决议,本合营企业也可解散; 

a.合营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b.任何一方违反经营合同规定,使本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c.合营企业达不到经营目的,投资无法回收; 
d.不可抗力,等。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组织清算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3条到108条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__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六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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