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适用为原则,可以自由选购,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在中国购买。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由董事会制订购买物资的验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执行。
第八章 偿还乙方投资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计划在投产后___年内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润的___%偿还乙方投资本金。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使用、分配:
(一)提取____%作为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按前条的规定偿还乙方投资;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乙方___%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所需雇用的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由公司自行公开招聘,但须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开除职工的决定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合作公司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合作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必须逐步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 合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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