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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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22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5项。
据了解,本次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交通部门收取的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文本费、劳动年审证照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以及口岸部门收取的拱北口岸一站通远程卡费。
记者获悉,广东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减免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各地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记者王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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