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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计算机程序,程序员总会给自己留下一个甚至多个“后门”。这种后门有恶意和善意两种。恶意后门暂且不论,善意的后门是必须要有的。一旦出现异常,尤其是系统崩溃,程序员可以借助后门走出困境,解救危机。没有后门,就丧失了人对机器的最终控制权。
各种管理制度,也有类似的“后门”现象。简单来说,这种后门,就是在制度中设定一个特殊条件,一旦符合这个条件的现象出现,管理者就能够借助这个后门来调整制度,甚至运用后门重装系统。一般情况下,这种后门,往往是对制度本身的一种“否定”。
例如,在宪法里,通常都有一个“紧急状态”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在紧急状态出现时,就可以打破宪法常规,以应对战争、灾难等问题。而紧急状态下,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可以被暂时中止或剥夺,正常的法定程序可以被违反或放弃,某些国家机关的职权可以凌驾于常规法律之上。这种“紧急状态”的条文,就是宪法的“后门”。没有这个后门,国家一旦发生紧急状态就难以处置。
国家如此,企业也如此。在管理制度的设计中,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理性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全知全能。所以,对某些不确定性的出现,也应当留下必要的后门。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许多制度都有对例外情况的预设,甚至要做出明确的否定性规定。像常见的一旦某某情况出现则本制度无效的说明,或者规定赋予某种管理部门超越制度的自由裁量权等等,都属于这种后门。例如,在岗位职责规范中,我们往往在把该岗位的“所有职责”都列举出来后,还不忘在后面增加一条“除上列各条外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之所以要列这一条,就是因为我们不可能把该岗位的职责百分之百列出来。即使列全了,万一出现特殊情况或者工作需要也有可能变化调整。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给上级领导留下一个临时调整岗位职责的后门。
能不能在制度设计时不留后门?不能。有许多人总会在制定某种制度时陷入追求完美的误区,更有许多人在评价某种制度时喜欢求全责备,把必要的后门当作缺陷。这样的追求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却会使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陷入困境。很有可能,按照“十全十美”的标准来设计制度,最后会得到外表漂亮却无法实施的“绣花枕头”。仍然以宪法为例,假如某个宪法压根儿不规定紧急状态,我们只能判断出这个宪法从头就没有打算实施,因为它是以国家永远没有紧急状态为前提的。管理中的制度也是如此,一个不预留后门的制度,肯定不是一个可实施的制度。
既然后门是必须的,那么,管理者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后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判断。首先,后门不能过多。只要留有后门,就肯定会对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重写”,过多且频繁的“重写”会使制度面目全非。所以,后门非有不可,但同时也得考虑其必要性。可开可不开的后门,就得堵死。一个制度如果后门过多,则会使其走向反面。其次,后门的设置是否合理。善意的后门是为了保证特殊情况下的制度运行,而恶意的后门则是为了制度以外的目的“留一手”。就像计算机程序的后门,是为了保障程序的运行,还是为了留下攻击的端口,这是区分善意和恶意的基本标准。有些管理者在制度中留有后门,目的在于满足自己的恶意需要,这种后门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最后,即使是必要而且合理的后门,还有在执行中的运用问题。如果在执行中滥用后门,扭曲后门的正当目的,也会使制度的效用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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