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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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职场人尤其是职场“北漂”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维护。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等新政策的公布,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属地管理,不能异地转移接收的“坚冰”被逐步打破。
1、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
政策背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转移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跟随转移划转。此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转移。
建议:在办理时,按目前相关规定,不管什么险种,都是在新工作地缴满医保一个月后,到新工作地社保保险中心去开证明,然后劳动者拿着证明去外地将医疗保险转入新的工作地,不要将程序弄反了。
【2011年影响】
本办法和2011年即将实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医保可随劳动者就业的工作地转移,并且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另外《社会保险法》第2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更方便参保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
政策背景: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011年影响】
今后,劳动者可以在任何一个工作满10年的地方退休,而且缴费年限可累计合并计算,解决了以前不能在异地退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退休等问题。
3、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政策背景:2010年12月,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等方面。
【2011年影响】
对部分单位的职场人士来讲,新条例的优越性十分明显,原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场人士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点评专家:刘新苗,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员;尹富强,中国律师精英网顾问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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