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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一些单位非法强行解聘正式员工,转换成劳务派遣工,以规避社会责任和义务,降低用人成本
由于工作业务转移,随同原单位业务一起转到某银行工作近十年后,孙仪(化名)突然接到银行方面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通知,但他没有同意。随后,在一次病假期间,孙仪得知自己被单位登报解除了劳动关系。
案情由来:工作近十年后被莫名开除
孙仪原是沈阳市某财务结算中心办事处员工。由于业务转移需要,孙仪和其他24名同事,随业务从原单位一同被移交到沈阳市某银行。原单位和该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孙仪和24名同事转归银行领导和管理。此后,孙仪便一直在该银行工作,并由该行给付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但孙仪和该银行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7年5月,该银行通知包括孙仪在内的原财务结算中心办事处转到该行的员工,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是孙仪没有同意。
2007年12月,孙仪因病住院治疗。2008年1月9日,该银行登报发布公告称“已于2007年12月24日与孙仪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孙仪出院后,到单位办理正式手续。”
随后,孙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银行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请求该银行依法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获支持
针对孙仪提出的请求,法律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加以了必要的限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由于孙仪在该银行已经连续工作10年以上,所以双方已属于明确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由孙仪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方面遵照上级部门指示,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达到给孙仪“转正”的目的,虽然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权益的意图,但其具体做法有悖于法律规定,因此,孙仪与银行引起矛盾责任不在孙仪。
同时,法院表示,孙仪作为原告,担心通过“劳务派遣”会失去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坚持不与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要求与被告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律支持。
据此,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银行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孙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银行方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劳务派遣制度有待完善
有法律专家表示,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规避社会责任和义务,降低用人成本,非法强行解聘正式员工,然后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单位工作,其身份性质一夜之间就由正式员工转换成了劳务派遣工。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种、同样的效率,使用派遣工比使用正式工,既成本低,又不烦神,稍不满意随时随地可以“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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