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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是指产妇产后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依法享有哺乳时间,如果女职工未使用其所依法享有的哺乳时间而是一直工作,那么未使用的哺乳时间能否算作加班,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一、案情简介
田某1996年6到上海一家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工作,
2006年田某怀孕,田某2007年2月16日顺产生育一子, 2007年6月15日田某重新至服装公司工作,田某的哺乳期到2008年2月15日结束,但是在哺乳期内,田某未使用每天两次的授乳时间。2008年6月1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田某向服装公司提出辞职,田某在服装公司实际工作至2008年8月18日。2008年8月27日田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7年6月15日至2008年2月15日哺乳期加班工资2545.2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二、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田某的该项请求未予支持。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但法律没有规定未享受上述哺乳时间的可以折算为加班时间,鉴于服装公司内部没有此规定、双方也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故田某要求服装公司支付哺乳时间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法院最后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田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三、案例评析
(一)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此外,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在实践中,关于哺乳时间的执行比较灵活,对于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大多数用人单位是安排劳动者晚上班一小时或者早下班一小时,亦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女职工的一周哺乳时间合并安排在一天,也就是每周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
(二)未使用的哺乳时间是否能折算成加班
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授乳而少工作一小时为由扣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女职工未使用其依法享有的哺乳时间而是一直工作,那么未使用的哺乳时间能否算作加班,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呢?
加班,通俗的讲,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而且应该是用人单位发出指令劳动者接受并服从,或者劳动者申请加班并经用人单位同意的工作。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在本案中,田某未使用其应当享有的哺乳时间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用人单位不允许其使用,一种可能是劳动者自身对哺乳时间的使用处于一种消极态度,不主动使用,用人单位也未安排。无论是哪种情形,均未有法律规定可以折算成加班。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得不到裁审机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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