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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维权,跳槽无忧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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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6年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受理的2万余件劳动争议中,社会影响力最大的当属“飞行员跳槽案件”,一机长跳槽,赔偿原公司170万元的培

2006年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受理的2万余件劳动争议中,社会影响力最大的当属“飞行员跳槽案件”,一机长跳槽,赔偿原公司170万元的培训费。类似的由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今正呈现上升趋势。要想跳槽无忧,员工须多了解些法律,履行个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把好维权关。
 
  本案例回放 

  要跳槽,可单位迟迟不办退工 

  沈师傅是一家制药公司的高级维修电工,因为药厂不景气而跳槽。可原来的单位迟迟不办理退工,无奈之下沈师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并归还劳动手册。
  庭审中,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道出了未办理退工的原因,并出示了一份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原来沈师傅1999年12月进入这家制药公司,2000年4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培训约定条款》,约定公司出资2万元送沈师傅进行高级维修电工培训,待学习期满获得合格证书后,必须为企业服务8年,如在8年内离开企业,沈师傅必须逐年赔偿培训费用。企业又制订了关于服务期和赔偿的规定,即:“高级工服务期为8年,服务期未满一年赔偿1.5万元。”现在沈师傅履行了4年服务期,还有4年未服务期限,应向企业赔偿全额的一半即7500元,企业才能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双方由此产生异议。
 
  案例分析 

  未满服务期就可以不办退工? 

  《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明确规定,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单位未及时给师傅办理退工手续,侵犯了员工的辞职权和就业权。不仅如此,单位还要支付未及时退工给沈师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即使双方之前有服务期的约定,但企业通过不办退工手续来卡住沈师傅仍得不到法律支持。
 
  然而这也不意味着沈师傅可以“轻松走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做出约定。这里的服务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任意跳槽,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沈师傅未满服务期跳槽,应当按实支付未履行服务期的赔偿金。
 
  案例点评 

  单位做法不聪明,但辞职不等于可随意走人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隋伟 

  本案中,企业的做法不仅得不到法律支持,也不聪明。最后不仅败诉,还要承担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对员工所造成的损失,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企业按正常程序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再按法律途径索讨员工该偿还的费用,即可免去不该有的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作为劳动者,辞职是你的权利,但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必须履行;作为企业则必须清楚,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不能用不办理退工的手段给予制约、限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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