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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以下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明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和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以下简称“农引推”)项目。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项经费的用途。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引进国外专家经费(以下简称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条 国际旅费是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购买专家机票,需按照国家财政部财外字[1998]28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即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并取得盖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因公出国机票销售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凭发票和机票复印件核销。国际机票的金额不能超过资助标准,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第六条 专家零用费是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专家零用费标准按照国家外专局外专发[2000]151号文件每天150~200元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家食宿交通费是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专家食宿交通费按专家在华工作实际天数每天500元计算。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专家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聘请单位支付。
第九条 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由省外国专家局掌握,专项审批拨付,各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聘请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聘请单位因接待专家而购置器材设备的购置费用,应按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退休专家组织的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其他专家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农引推”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种子苗木费用、技术培训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种子苗木费用指购买相关种子苗木的费用。资助标准按市场价格调整。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用指购买培训技术人员所需的教材、试验用的消耗品、场地费用和讲课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由省外国专家局掌握,专项审批拨付,各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预算和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下一年度专家项目、“农引推”项目经费和预算。当年不能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跨年度执行的项目需向省外国专家局备案,项目号可继续使用。重新申报和备案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批准的专家经费预算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和“农引推”项目。各单位在执行中超出预算的部分由各单位配套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专家经费要按项目管理(台帐管理),按项目核算。每一项开支要落实到项目上,多个项目的共同开支要及时摊销到每一个项目上。属行政费开支的项目不允许在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经费根据各单位项目预算、专家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决算拨款;“农引推”项目经费根据各单位项目预算、“农引推”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项目决算拨款。当年批准的项目当年执行,执行项目的金额超出预算的部分由各单位配套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省外国专家局对专家项目执行单位有以下两种拨款方式:其一,聘请单位先垫付,专家项目执行完后拨款核销;其二,先拨部分专家经费,专家项目执行完后再结算。
第二十一条 按照《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的规定,加强专项经费的财务监督与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会计帐簿和报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设立会计帐簿和会计科目,专项经费支出要进行项目核算,专项经费的收、支要分别核算,不能在往来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专家经费决算报表应于项目执行完后两周内上报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上的规定下拨经费。
第二十四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编报决算,决算报表要真实、完整,不允许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决算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4月2日公布的《陕西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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