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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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中存在销售人员“身在曹营心在汉”的现象:利用职务、工作之便炒单、吃差价、为自己赚一些小钱。在他们看来,这都是小事,这样做没什么。其实这种行为与贪污、偷窃无异,无论从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都是不能允许的,说严重点,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不少公司的老板因为以上种种问题而被折磨得苦不堪言。由于这种问题非常敏感,同时很难取证,因此,不少老板们只得睁只眼闭只眼、听之任之。个别老板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只要不是什么大单,容忍这样的事情反而能稳定住一些员工。一些炒单的业务员辩解道“光拿工资满足不了高昂的生活需求,在公司做事的同时做点小生意应该是可以的。”
这种辩解根本经不起推敲:首先,什么叫小生意?如何界定它?如果以金额多少来界定,那么我们要问:每次赚200元,算不算小?如果算小的话,那么,500元呢?当然也不算多。好了,800元呢?1200元呢?2000元呢?这样下去,炒单者会将企业的订单统统拿来自己赚,企业不垮才怪。其实,所有的大错误,都是从小错误开始的。抢劫银行的人,可能就是从抢同伴的一块糖开始的。偷盗轿车的人也可能就是从偷同学的一块橡皮开始的。所以,古人云:“两叶不除,须用斧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并且,公司如果默认业务员炒单,那么,采购人员也会考虑如何捞好处,技术人员也会考虑……会计可不可以?这样下去会导致什么结果?
所以,我认为,业务员炒单这种事情在公司是绝对不允许的,一分钱都不允许!!
杜绝这种现象,除了要有严格的制度,严厉的惩罚外,还要有科学的薪酬体系。让员工对于做这种事情“不能”“不敢”“不想”。
在分配制度上,一定要“多劳多得”,贡献大的人员/团队,就是要多得。贡献小的员工/团队当然要“少得”。这个阶段贡献大,这个阶段就“多得”,下个季度贡献小,下个阶段就“少得”。这就是薪酬管理的“激励性”原则。
老板和员工之间要坚持“利益一致化”原则。公司赚钱离不开全体员工的努力,老板赚钱了就应该拿出一部分回报给大家。如何回报?大有学问……
总结一下,优秀的薪酬体系除了具有激励性外,还应该具有以下特点:
1、外部竞争性;
2、内部公平性;
3、成本可承受性;
4、合法性;
5、战略导向性(浅显易懂的、明确的);
6、可操作性(容易管理);
7、灵活性(方便调整);
8、针对性(针对本企业的特点——业务、股东价值观、地域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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