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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没有人知道那些无休无止的加班,到底是他们自愿,还是被逼无奈。但是,当加班也有排名,并且成为晋升、加薪甚至是能否留职和生存的重要指标后,谁还能分清楚自愿与不自愿呢?
现代版的“鞠躬尽瘁”已经悄悄的变了味道。
“绝大多数的加班都没有经过工会的同意”
“胡新宇到底是不是‘过劳死’,我们不是病理学专家,不能下结论。但是,如果有关方面最终可以确定胡新宇的直接死因与超时劳动有关,那么这就是一起非常恶劣的违法和侵权事件,公司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杰平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但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要作出这样的认定,可能很难。”
陈杰平特意将《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给记者打印了出来,他指着这些规定告诉记者: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他尤其指着第四十一条的开头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
“工会自始至终都反对超时工作。”陈杰平说,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但是一些企业的取巧做法,却让监督和执法工作很难进行。
“参照《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可以说目前国内相当多的一批企业都已经违法了,有些甚至相当严重。可是一些企业却总能以员工是自愿加班为由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陈杰平说,作为一级组织,工会面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存在超时劳动的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力:一是工会组织没有劳动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超时工作状况进行监督;二是一些私营企业根本没有成立工会,或者成立了工会,但工会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当然,相当多的成规模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管理手段比较成熟,工会力量比较强大,在这方面相对规范得多。
谁来遏制 “过劳死”?
“‘过劳死’这个曾经徘徊在日本的幽灵,正在极大地侵蚀着中国经济本就先天发育不足的躯体,虽然目前还没有人具体地计算过‘过劳死’造成的巨大损失,但是,情况的确到了需要引起各方关注的时候了。”宋波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随着“过劳死”人数的增加,劳动者渴望受到保护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但是,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却使得这种保护难以到位。
在曾经“过劳死”多发的日本,“过劳死”早已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而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活生生地出现在社会现实生活之中。资料显示,1994年,日本劳动省就已正式把工作过度列为职业灾害,日本官方又在近年把“过劳”正式列为职业病的一种,“过劳死”已写进了日本法律。2002年10月2日,日本广岛高级法院判决川崎制铁公司造成员工“过劳死”案和解,判令川崎制铁公司必须支付1.1350亿日元赔偿金给死者家属。这是继在此之前——2000年6月日本电通公司“过劳死”案败诉后,第二桩企业全面承认错误并达成和解的“过劳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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