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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排除招聘中的隐患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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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若是留意观察企业的招聘启事的话往往会发现启事上录用条件的拟写和知情权使用大多都不够全面,而这也势必为企业日后的管理留

  若是留意观察企业的招聘启事的话往往会发现启事上录用条件的拟写和知情权使用大多都不够全面,而这也势必为企业日后的管理留下隐患,当与员工发生纠纷的时候,也会因为这一点而败诉。因此,企业在招聘中利用条件的设计,保存证据等方面都应特别注意。

  录用条件应具体化

 
  首先,要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界定。录用的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其次,要对“录用条件”事先公示。阎律师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给诉讼保留证据;(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5)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树立证据保存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阎律师表示,为减少企业与员工间因知情权所产生的争议,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企业应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在招聘、录用员工的过程中,企业应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告知行为的证据。例如,以书面方式告知应聘者信息,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在审核应聘员工所提交的信息后,在录用环节,设计相应的承诺书,要求被录用者签署。

  企业和员工应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若任何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向对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就侵害了对方的知情权,由此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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