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想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司司长胡修干说,这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不够清楚而产生的误解。个人独资企业所负的是“无限责任”,根据法律,当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也就是说,无论企业在注册时申报出资数额是1元还是1万元,它应负的偿债责任是不会改变的。
正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和“公司”字样。这就提醒投资人,虽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起来不难,但所负的经营责任重大。如果企业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那么后果就不仅仅是企业破产,可能还会导致家庭“破财”。这就要求投资人作好充分准备,把握市场规律,防范风险,慎重经营。
为何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能叫公司?胡修干解释说,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如果投资人要办公司,就要按照《公司法》的条件申请注册公司,而不能按《个人独资企业法》来申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鼓励发展规范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不仅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在招用职工人数上不作限制,而且加大了对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比如法律明确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企业财产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等。法律在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对企业在经营、纳税、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体现了保护和规范并重的原则。
据了解,截至去年11月,我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独资企业超过3300万家,从业人员达1亿人。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就业渠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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