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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车盗抢险是车辆损失险的一项重要的附加险。根据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关于该项条款的规定,凡是保险车辆被他人盗窃或者抢劫后,只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仍然没有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要负责赔偿。那么,如果被保险车辆在3个月之后又被找回来,被保险人是不是有权利选择是要赔偿金还是要车辆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
赵先生2004年9月花20万元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并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投保了车损险的附加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赵先生出门办事,将车停放在路边。等赵先生办完事出来已经过去了3个小时,赵先生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事情发生后,赵先生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3个月后,被盗车辆仍然没有找到,赵先生拿着公安机关的证明到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盗车辆的损失。
2005年2月,保险公司向赵先生支付了16万元赔偿金。之所以支付16万元赔偿金,是因为该项保险有20%的绝对免赔。
在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金之后不久,赵先生和保险公司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被盗车辆已经找到。保险公司希望赵先生领回被盗车辆,并退还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但赵先生不愿意领回被盗车辆。赵先生认为,虽然自己的车很新,被盗后也几乎没有被损坏,但在心理上不太好接受被盗车辆,总感觉有点晦气。
在这种情况下,赵先生是可以优先进行这种选择的,既然他愿意要钱,保险公司应当尊重他的这种选择。因为在盗抢险的条款中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果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这一条款明确了:在被保险车辆被盗抢而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被盗窃车辆又被找了回来,被保险人拥有要车或者要保险赔款的优先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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