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是否能使每位下属都明了我处理事务所抱持公平措施的理由?
4.我所订的工作计划,是否让他们知道那是为他们好而定的?
5.我是否适当地分派工作以避免下属做无理的要求?
6.我是否注意到每个人都有适当的工具和装备足够他们工作上的需要?
7.我是否在发号命令和指导前妥加考虑,
8.我是否信守下属的诺言?
9.我是否迅速处理员工冤屈不平的问题?
10.我是否使下属感觉到他们是与我一起工作而不是在我属下工作?
第十八条干部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相应工作的知识。
2.必须精通各工作岗位的管理方法。
3.须熟识教育培训。
4.须精于工作的改进。
5.须有将工作关系做得完美的能力。
6.有涵养,具有傅大的胸怀。
第十九条干部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职能:
1.计划职能。
(1)明白指示工作的目的方针。
(2)掌握着有关事实的问题。
(3)以六种疑问方式(6W)从事调查。
(4)拟定实施方案。
2.组织职能。
(1)将工作目的加以分析。
(2)必要的职务内容决定其范围并加以分析。
(3)确立机构,做成组织图表。
(4)选定人员、人才。
3.命令职能。
(1)分配各人的基本职务,必要时可再分配特别职务。
(2)依据具体的计划方针下命令。
(3)强调执行命令的严肃性。
4.调整职能。
(1)与有关人员进行磋商。
(2)磋商人员的范围以必要之最低限度为止。
(3)要依一定的计划方针调整进行。
5.统制职能。
要规定一个客观的标准或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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