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刻,面对丈夫突然索要票据的非常之举,叶惠兰不由得心生警惕,便问他要票据干什么。缪伟说他要报建一些项目,但叶惠兰经过打听得知根本没有这回事,她当即预感到在丈夫身上一定发生了什么事。为此,无论后来他怎么逼,她就是不答应。
两个月后,她终于查清丈夫在外包“二奶”的事实。叶惠兰不止一次地苦劝丈夫回心转意。但缪伟置若罔闻。
2000年4月13日,叶惠兰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她与被告缪伟离婚;两人所生三个孩子由她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共有的560多万元财产,包括房产、商铺、土地、汽车等,其中有属于叶惠兰名下的财产价值170多万元,属于缪伟名下的财产价值223万多元,属于两人共同名下的财产价值近166万,并申请冻结夫妻共有财产。这些财产的价值都是按购买原价,没有按现在的市场价进行评估新价。如果按升值以后的价,估计有上千万。
一波三折,原始凭证显神通
叶惠兰原本以为这场官司不会有什么麻烦,因为她手里握有大量原始凭证,可令她做梦也没想到的是,2000年5月初,当她从区法院得到被告即缪伟向法院提供的厚厚一摞“新证据”,一下子惊呆了。
这些证据主要证明两点:凡是挂缪伟、叶惠兰名下的房产、商铺、车辆等统统都是公司的资产,而公司是缪伟与别人合伙开办,与叶惠兰无关;在与叶惠兰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缪伟共向他人借款共计310多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叶惠兰看完,头一下子大了:在缪伟看来,她所拥有的一切都不属于她,而是属于公司;假如原来她能分得同缪伟共有500多万的家产的一半,那么现在她什么也没有了,同时还要承担几百万的“夫妻共同债务”……世上竟然有这样不讲理的逻辑!
2001年5月8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叶惠兰则据理力争,她指出,仔细分析缪伟提交给法院的众多“证据”,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诸多疑点:其一,建安公司的“工商登记”表明该公司是缪伟个人的;其二,从建安公司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从1996年起,建安公司一直盈利,而且赢利额较大,公司根本不需要借钱。缪伟向法院提供的“借款”是假的;其三,退一步讲,假如缪伟的这些“借款”是真的,但从单据上的日期看,这些“借款”大多“发生”在1999年以后,即缪伟和叶惠兰的夫妻关系发生问题期间。缪伟在此期间大肆“借款”,其目的不言而喻;其四,如果如缪伟所说,凡是登记在他和叶惠兰名下的财产都是公司的。那么,他拿着公司的资产购买物业,却写着自己和妻子的名字,岂不是侵占了公司的财产、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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