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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吕峰律师就这个“不可抗力”的例子指出,依据我国《合同法》就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解释。他说,首先,由于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是可以预见一些问题的,因此只有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才可以称免责事实发生。其次,《合同法》中明示,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这些无法预见又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免责事实须属于这些范畴。
此外,吕峰还说,如果发生免责事实,开发商就得在第一时间将理由通知给购房者并出具相关证明,这样就可以减轻购房者因延迟收房所带来的损失。而所谓的“证明”并不是由开发商自行出具的,而必须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作为依据,否则可视其为无效。
律师支招
开发商在延期交房后,对购房者所说的“特殊情况”、“不便告知”等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开发商没有在第一时间将理由通知购房者并出具相关证明,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履行合同,合同中的“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实际已付房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应该得到执行,即使需要有法院来裁定,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在购房合同及证明文件中,是绝不能使用含糊、不确定的字眼作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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