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司委与人大常委会比较。内司委是权力机关的常设工作机关,属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对社会直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则是权力机关实体,能够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
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概括地说,有以几个方面: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内务司法工作有关的方案,检查有关议案办理情况,并参与听取受质询的市内务司法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3)督促市本级各司法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系范围内遵守和执行;
(4)参与立法活动,对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属于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收集意见并提出修改意见;
(5)参与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评议、专题调查和执法检查;
(6)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会议审议意见落实;
(7)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各种规范文件和市辖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对其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的审查报告;
(8)联系市本级各司法机关和市辖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对应工作机构,听取其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9)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提交的有关司法方面的申诉和控告以及对市本级各内务司法机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案件进行交办并督促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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