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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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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心编辑:  2002年9月,我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双方约定,我们将自有资金100万元及在证券公司营业部

一心编辑:

  2002年9月,我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双方约定,我们将自有资金100万元及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的资金账户交给张先生,委托张先生进行证券投资,张先生也在这个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并存入自有资金20万元,这两个账户完全由张先生独立操作。合同约定,在委托期间,未经双方共同同意并签字,不能够提取保证金或转出证券。同时,张先生保证我公司每年百分之十的收益率,公司账户中超出本金及收益率以上部分全部归张先生,收益率每年支付一次,不足部分由张先生承担。由此,张先生开始操作,并向我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收益10万元,后来由于行情不好,股票市值下跌,张先生没有再支付第二年和第三年的收益率。2005年9月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而张先生却以行情不好为由拒付收益款(每年百分之十的收益率),连我们的本金都不能全部归还,我们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难道是一纸空文?

  北京吕军吕军读者:

  你好!近年来,一心经常接到一些投资者反映由于委托理财等纠纷给各自带来的烦恼。本报“读者热线”作为与读者之间沟通的桥梁,对此做了多次报道,并通过调查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了读者的投诉,但我们看到仍然有很多类似的事件发生。下面我请业内著名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为你作具体分析,希望你能运用法律的武器,妥善解决问题。一心希望读者能从宋律师的分析中有所启发,今后遇到这样的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同时,也提醒投资者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犯类似的错误。

  根据你们之间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双方已构成委托关系,张先生是受托方,你们是委托方,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委托理财又称受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起草过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若干规定》,并向专业人士和有关机构征求过意见,该文件中则将委托理财合同称作“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类合同”,但该司法解释一直没有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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