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从事全权委托投资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中国证监会曾经颁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也规定受托人可以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显然,这是从信托模式上构建制度的,而根据《信托法》,任何形式的保底条款也是不允许的。综上所述,保底条款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得不到保护的。
但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中的特有特征,是投资行为趋利性的合理反映。从法律上讲,也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自愿履行,则无可厚非。如果请求司法救济和法律保护,那么,人民法院是不会轻易认定保底条款有效的。因此,你们与张先生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除非张先生自愿履行外,从司法救济的角度会被认定无效。张先生操作公司账户进行股票投资,其亏损应当由公司承担,其收益应当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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