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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诚实的残忍”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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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当一个员工因工作业绩较差、工作态度恶劣以及技能与经验达不到公司要求等原因即将遭到解雇时,公司最好提前告诉员工,让员工明白

当一个员工因工作业绩较差、工作态度恶劣以及技能与经验达不到公司要求等原因即将遭到解雇时,公司最好提前告诉员工,让员工明白的确是因为绩效较差的原因才接到了公司的通牒,公司还可能给员工一个改进绩效的时间和机会,希望员工能把握机会,找出自己的不足,迅速调整自己,以达到与公司要求同步发展,否则,公司将不得已实施解雇行动。杰克?韦尔奇称之为“诚实的残忍”(HONESTCRUELTY)。

  的确,在一个优秀的组织里遭到解雇是残忍的,如果在不知情,自我感觉良好的情况下遭到解雇更是不能接受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某公司供职的员工突然接到了自己被公司解雇的通知,由于事出突然,员工本人毫无思想准备,被解雇当然是不能接受的,在与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诉到了劳动仲裁部门,请求仲裁部门为之主持公道。

  于是,仲裁部门到公司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取证结果大出仲裁人员的所料,在该员工每年的考核评价表都清楚地标明“优秀”的字样,而且各个部门都给了该员工相当高的评价。那么,为什么一个优秀的员工却遭到了公司的解雇?

  在与公司各级领导仔细沟通后发现,原来,这个员工根本就是工作绩效极低,表现极差,每个部门都不愿意用的人,为了尽快地将该员工推到其他部门,他们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故意给该员工很高的评价,好让下一个部门容易接收。就这样,这个员工被依次调动了很多的部门,直到公司无法忍受,才做出了解雇的决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解雇员工是一个极端的行动,容易引起员工的反抗,解雇员工是需要理由的,而且理由应该是充分的。否则,公司与员工的劳资官司将不可避免。

  因解雇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官司在我国的企业里实在不少。原因很简单,没有将员工的工作表现反馈给员工,好的表现没有,差的表现更是遮遮掩掩,只是在公司无法忍受或者公司认为时机恰当(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等)的时候才做出解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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