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何将损失降到最低
在国外,“退保”也成为一种商机。目前国外已经出现这样一些机构专门瞄准一些无力续保的长期寿险保单,根据保额的大小和缴费年限,向保单主人支付现金,同时为保单主人续交保费;同时约定,在保单主人过世后,由这些机构成为保单受益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怎样才能将退保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呢?
理财专家建议,特别是对于一些传统的长期寿险,投保人不要轻率退保,因为“各家公司在这些纯保障类的险种上,保障范围和价格大同小异,为了些微差异承受退保损失,实在有些不值得”。在实在无力负担保险费用,或急需现金周转的情况下,专家向投保人推荐以下几招,在退保前详加考虑。
招数一,利用宽限期适当地推迟交费日期。一些保险公司对于长期寿险产品,都有宽限交费期。如新华人寿规定,宽限期为60天,投保人可在宽限期内的任何一天交费。如果60天内无法交费,仍旧可以利用两年的宽限期,但在两年之内,保单处于失效状态,投保人可以在自己有交费能力时申请恢复保单,所有效力不变。
招数二,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范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银行提出办理保单贷款,而不需要另外提供担保人。一般分红类保险可以贷到现金价值的90%,而两年以上的寿险保单可以贷到现金价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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