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单位和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县安委会要及时加强对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量化管理和考核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告、通知等形式,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国家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持证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决不准擅自开工投产。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类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强化执法意识,履行执法责任,做到严格、公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并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并按照有关要求搞好分类监督指导和实施重点管理监控。对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要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小企业是目前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要高度重视对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绝不能出现监管死角。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政策咨询等方面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和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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