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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制度化管理:以国家法制规范企业加班行为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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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务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违反前款规定的,应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用人单位按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务工人数处以每人每小时十元的罚款。”

  据笔者经过周密而细致的调查,深圳经济特区绝大部分较有知名度的外资、中资企业都将自己的加班工时控制在36小时以内。在这一加班工资受控的过程中,各公司均制定了有效的程序,以规范本公司经济行为,使其在法定的框架下正常运转。

  深圳经济特区的很多知名企业在加班工资这一块的做法是,严格将加班工时控制在每月36小时内。一旦遇上特殊原因,员工急需要超36小时加班,必须按有关规章制度经过层层严格审批方能认可。在我司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公示,如储运部门员工加班,若每月超出36小时的加班,每次加班须必经主管经理审批方认为有效。否则,没经审批的加班视为无效,每月加班工时按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计算。若公司业务很忙,经主管经理或副总特批的加班及加班程序化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及深圳中院有关法规规定,也可得到劳动法的认可。

  若该公司对加班进行受控管理后,一箭三雕:

  (1)可以彻底杜绝混加班等不良现象。因为如若不是确实需要加班,想混加班的人员是不可能拉下面子去跑层层审批的;再者,层层审批加班的主管们对要不要加班也是最为知情的。

  (2)规避劳动法36小时的法定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准则界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动法的最新判定指南也有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些规定已经在企业报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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