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这样修改,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七)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在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这一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中共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九)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符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十)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将宪法中的\"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这样修改,\"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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