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资讯百科知识探索发现1824年 道光帝震怒的强奸幼女案

1824年 道光帝震怒的强奸幼女案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浏览量:    

  宋代到清代律法中的惩罚

  《大清律例》所定的强奸幼女罪,延续的是明代法律中的规定,只是将绞刑改成了缓刑,在秋后执行,同时对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进一步加重了处罚。

  这种对幼女特别保护的法律传统可以追溯到南宋。

  南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丞相谢深甫等编撰成《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南宋初年至庆元年间的法律、经济资料。其中对强奸幼女案有了特别的记载:“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强奸),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也就是说,强奸十岁以下幼女,虽然是通奸也按强奸论处,流放三千里到险恶的地方去;未遂者流放五百里。倘若在强奸时使幼女身体受伤,则判处绞刑。

古代被流放的犯人以及押解他的差役

  随后,元代的法律中大体沿袭了宋代律法,但刑罚更为详细和严酷。《元典章》中规定: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

  元代法律中还区分了强奸者的年龄。年老者奸淫幼女,杖责一百七十,不许以财物赎罪;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与幼女和奸,也按强奸罪论处,但免去死刑,改为杖责一百七十,幼女无罪。而强奸十岁以上的女性,处罚也都是杖责一百七十。倘若三名男性强奸一名女性,则男子皆处死。

上一篇 : 暂无             下一篇 : 烤地瓜机 烤地瓜机烤地瓜的原理

版权声明:

  1.华商贸易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 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2.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联系邮箱:me@lm263.com

 

 

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投资理财 | 企业管理 | 成功励志 | 市场营销 | 范文大全 | 智慧人生 | 创业指南 | 贸易宝典 | 百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