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贸易救济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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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发布《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准入条件》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核准新目录出台前,新建多晶硅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但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核准。 《准入条件》明确表示,多晶硅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投资中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综合配套、安全卫生和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运营项目要依法逐步退出。 《准入条件》同时在生产规模与技术设备上对多晶硅项目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太阳能级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半导体级多晶硅项目规模大于1000吨/年。 新建多晶硅项目生产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到2011年底前小于60千瓦时/千克。半导体级直拉用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半导体级区熔用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12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 同时《准入条件》强调,到2011年底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线。 《准入条件》还要求,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现有企业应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年。 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要求的多晶硅项目,《准入条件》明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 工信部此前表示,各地争相上马项目,多晶硅产业已经出现了投资过热,产能过剩倾向。分析称,此次多晶硅准入门槛的出台将引起行业的一轮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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