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 发布时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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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转型已近两年,在风电领域,其实施的效果究竟如何?事实上,对于该项税费改革,从风电设备制造商、风电开发商到风场所在地的政府,其间既有获益颇多者,也不乏热情受挫者,而其所带来的利益调整,还深入地影响着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业的布局。 为此,内蒙古乌兰察布风能协会副秘书长赵逵与风电专家陈通谟曾专门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四个旗县、六家风电企业和一家制造厂进行调研。 地方积极性受挫 增值税转型是国家税制改革的必然,“从长远看,对风电开发有积极意义。”赵逵表示。 他所指的税费改革是2009年年初我国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其核心是取消进口设备免税。条例规定此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简而言之,企业购入设备的金额可以从其销售额中扣除。 “应该说,这次增值税转型,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的退税等优惠政策,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设备国产化。”陈通谟告诉中国工业报记者,这项改革落实到风电行业,减轻了风电企业的赋税,从长远讲,对扩大风电企业投资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作为风电场所在地的当地政府却看不到收益,得不到实惠,”赵逵表示,他在走访中算了笔账。 以一个装机10万千瓦的风电场为例,年发电量按2.5亿千瓦时、电价0.51元/千瓦时计算,年产值是1.275亿元,减半征收的增值税为1.275亿元×8.5%=1083.75万元。在风电项目中,购置风电机组及其它设备的支出约占总投资的85%,即8.5亿元,其设备进项税是8.5亿元×17%=1.445亿元,若每年增值税按1083.7万元抵扣,则需13.34年。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以后的风电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当地政府至少在13年内没有增值税收益。 “粗略计算,从2009年后在张家口新安装风电机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前7年左右地方税收很少,”河北省张家口市发改委能源处处长赵素军表示。实际上,我国的风能资源主要集中在三北地区,而这些地区经济大多较为落后,缺乏优势产业,开发风能资源是其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式。 “但增值税转型后,由于允许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风电场上缴税额大幅降低,”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研究中心副主任高虎表示,地方政府从风资源开发中获得的利益大为减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风电场建设的积极性,并进而导致风电设备重复建设以及种种不规范收费现象。 设备制造厂遍地开花 对于风电设备制造商来说,其影响更多是间接的。 “该项税费措施,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制造商,但间接带动了风电设备的销售,”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师马小平告诉本报记者,增值税转型使得风电投资商在购入风电机组时即可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减少了机组折旧率,增加了项目利润,提升了其内部收益率等,这些有利因素会促进风电投资商加大风电场的投资,无疑为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带来了销售机会,创造了更大的市场空间。 “近年来我国的风电产业发展迅猛,既得益于政府的规划与支持,也与风电开发商的投资热情不无关系。”马小平表示。 同时,由于外资风电制造商大多拥有完整的生产线,叶片、发电机、齿轮箱等都是自己制造,增值税转型可刺激外商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这对外资制造商来说是一利好。但对于设备制造商来说,这也并非全部。 “增值税转型后,风电场投资商是最大受益者,进项税额的抵扣在大幅减少增值税的同时,相关税费也在减少,这也意味着地税部门征收的相关税费也相应减少,”马小平表示,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制造业的发展和增加对方税收,制定了一些地方政策来促进整机制造企业本地建厂。 这一点得到了高虎的确认。他介绍说,2009年增值税转型实施后,部分地区为了能从风电开发中获得收益,要求本地开发风电场的风电企业必须同时引进风电整机或者零部件制造企业,或变相要求使用本地产品,而这一方面在设备的选择上,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客观上加剧了风电设备制造遍地开花的局面。 在马小平看来,这种行政干预手段由于没有考虑当地的产业配套体系和人力资源特点,“如果盲目投资建厂,势必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浪费。” 建议开征风资源税 据了解,2009年下半年,我国部分地区还出现了种种变通征收费用的方式,如征收变通名目的土地补偿费、前期工作费等,做法不统一、不规范,使风电开发企业无所适从,对风电开发造成了负面影响。其影响不容小视。在高虎看来,此项改革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地方政府间利益分配的失衡”。他解释说,对于风电机组等设备生产地所在的政府,增值税转型并未给其造成很大的利益损失,但对于设备购置地即风电场所在政府,其影响却是巨大的。 “建议地方政府加强重点行业监管,对不同性质的行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因增值税转型而增厚企业利润的行为做重点跟踪,特别是对其因增值税转型而造成的税收变动情况作综合评估,根本上保护地方政府税收基本不受影响。”马小平表示。 高虎则认为,为更好地开发风资源,需要设计和调整合适的财税优惠政策,在新的增值税体系下,提高三北偏远、不发达地区开发风电的积极性,以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投资商、制造商、电网和地方政府四方面既是开发清洁能源、实践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主力军,又是互利多赢的共同体,四者缺一不可。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平衡和兼顾各方的利益,至关重要。”赵逵表示。 他告诉记者,在走访中相关各方提出了不少建议:首先,风电应比照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政策,开征风资源税或风资源补偿费;其次,风资源税或资源补偿费征收比例以发电收入的3%~4%为宜,且希望全部留给县级财政。此外,为不加重风电企业的负担,若开征风资源税或资源费,应该适当上调风电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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