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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出台细化方案 钢铁业兼并重组提速

  来源:机械专家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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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钢价低位波动和资源成本高企,再加上淘汰落后、节能减排和出口退税新政的压力,中国钢铁业正面临着关键性的转折期。加快推进钢铁

钢价低位波动和资源成本高企,再加上淘汰落后、节能减排和出口退税新政的压力,中国钢铁业正面临着关键性的转折期。加快推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与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已成为钢铁业实现战略突围的必由之路。

我国中小钢企有1000多家,大多数中小钢企并没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实力进行战略转型和产品升级;即便他们上马高附加值的钢材项目,也未必是大型钢企的竞争对手。为此,寻求与大型钢企进行互补性重组也是中小钢企可供选择的发展方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8月9日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要着力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于2009年钢产量在100万吨以下的钢铁企业,装备水平满足规范条件、产品质量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要引导他们参与兼并重组。

提出兼并重组时间表

《通知》指出,加快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是解决我国钢铁工业结构性矛盾的关键措施。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家底,全面掌握本地区钢铁企业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兼并重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钢铁企业基本情况、兼并重组的规划方案、结合兼并重组和技术进步拟淘汰的落后产能及关闭的企业名单、兼并重组的进度安排和本地区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通知》强调,兼并重组方案要力争科学实际,可操作。方案的编制要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平等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处理好各种关系;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要加强与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联系,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兼并重组工作要尊重各方企业的权益,坚决避免“拉郎配”;在研究方案或规划设想的同时,要注意研究本地区大型钢铁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兼并重组和外地区的大型钢铁企业对本地区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可能性;要注重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三结合,通过重组,推进淘汰落后和企业总体竞争力的提高。

各地区编制完成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于2010年年底前上报工信部审批。对于已成熟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个案,由省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兼并重组方案,报经地方政府同意后,按国办发[2010]34号文件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上报,可成熟一个上报一个。对于近期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如首钢重组吉林通钢、天津渤海钢铁集团的组建、山西钢铁企业重组等,要在8月底前将兼并重组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中央钢铁企业实施的跨地区或区域内兼并重组,除了仍按原规定报相关部门外,要将重组方案报送工信部,工信部将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批。

给100万吨以下企业找出路

《通知》要求,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组织安排所在地钢铁企业的规范管理工作,分期分批组织审查和上报。首先要在2010年9月底前上报所在地条件较好的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同时做好与本地区环保部门的衔接,同步完成规范条件的环保审查。工信部将与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保持沟通,争取年内公示、公布2~3批规范企业名单。对于2009年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中尚不具备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应督促企业提出整改措施,抓紧进行整改,并补办环评、土地等相应手续。对于2009年钢产量在100万吨以下的钢铁企业,要区别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装备水平满足规范条件、产品质量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要引导他们参与兼并重组;对于污染严重、装备水平差、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的企业要迫使其逐步退出钢铁生产。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用工频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工信部将组织对申请报告的审查,并结合各地申报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经审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对于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将给予一定的整改时限。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我国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与规范。

淘汰落后绝不手软

根据工信部刚刚公布的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共有175家炼铁企业需要淘汰落后产能共3524.6万吨,其中钢铁生产大省河北最多,为1181万吨,其次是山西659.5万吨;另有28家炼钢企业需要淘汰落后产能876.4万吨,其中河北222万吨、其次是广东125万吨。

《通知》强调,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务必将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和具体企业,坚决杜绝擅自将落后炼铁产能以生产铸造铁、铁合金为由免予淘汰的做法。要注意妥善处理淘汰落后和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国办发[2010]34号文件要求,各地要用好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充分发挥差别电价的作用,加强对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压缩钢铁落后产能的生存空间。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等信息,及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信部。同时,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验收和监督考核,并于年底前,报送本地区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通知》最后指出,对于国办发[2010]34号文件中提到的抑制钢铁产能过快增长、切实规范铁矿石流通秩序、推进国内铁矿开发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等工作,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相关部委的统一部署和有关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实施。对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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