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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划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红线

  来源:机械专家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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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7月13日,工信部有关负责人在对《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进行解读时表示,生产规模达不到规范条件的钢企,不能通过新建或改

7月13日,工信部有关负责人在对《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进行解读时表示,生产规模达不到规范条件的钢企,不能通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扩大产能达到规模条件;鼓励企业通过与管理、资金、技术、资源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大型企业进行联合重组达到条件。这意味着我国钢铁业兼并重组有望提速。

《条件》对钢铁企业生产规模的规定是: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该规定比较苛刻,多数中小企业可能难以企及。

工信部负责人说,按实际已发生年度而非2010年及以后未发生年度的粗钢产量为标准,就是为了防止企业为达到条件而单纯追求规模扩张,进而加剧钢铁产能的无序增长。

 一直以来,我国钢铁企业苦于地区利益的羁绊而难以展开大规模的跨区域重组,一些落后企业更是借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通过改扩建项目扩大产能以期不被强者兼并。数据显示,2009年河北钢铁、宝钢等五大集团合计产钢1.65亿吨,仅占同期全国钢产量的29%,这与《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的“国内排名前5位钢铁企业的产能占全国产能的比例达45%以上”目标差距尚远。而全年钢铁业运行更是呈现出“大企业发展缓慢,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这一明显特征。

为此,今年6月份国发34号文就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提出了十六项具体意见。其中第四条明确要求工信部牵头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为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扶持优势企业发展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件》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规范审核,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使各管理部门有据可查,为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引导铁矿石流向、发放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引导信贷、促进淘汰落后、推动兼并重组等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条件》,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搞“一刀切”,允许其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于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包括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工信部将组织审查并分批公布名单;对于最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将在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发放、信贷支持、铁矿石使用及核准或备案项目、矿山资源和土地配置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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