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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1号公告,公布了对自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即取向电工钢)“双反”调查及对自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终裁认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进口自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其中,美国两家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7.8%和19.9%,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64.8%;两家应诉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11.7%和12.0%,未应诉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44.6%;俄罗斯两家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6.3%,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5%。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表示,这是中国首次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国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遵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坚持公正合理、程序正当和透明度等原则,依照法律和事实做出最终裁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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