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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订《全尺寸婴儿床标准》(ASTM F1169)----淘汰侧拉栏婴儿床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发布时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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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ASTM F1169安全规范制定了性能要求和测试步骤,以确定美国全尺寸婴儿床的结构完整性、解决角柱延长的设计要求以及警示标签和指示

ASTM F1169安全规范制定了性能要求和测试步骤,以确定美国全尺寸婴儿床的结构完整性、解决角柱延长的设计要求以及警示标签和指示材料的要求。

在16 CFR 1508对全尺寸婴儿床的定义中,“全尺寸婴儿床”指为婴儿睡觉设计的一种床,可在室内使用,其内部宽度为71 ±1.6厘米 (28 ± 5/8英寸),长度为133 ± 1.6厘米(52 3/8 ± 5/8英寸)。在EN 716对欧盟小床的定义中,其内部长度最短为900毫米,最长可达1400毫米,而婴儿床和摇篮是给新生婴儿使用的(EN 1130)。

ASTM F1169首次发表于1988年,以16 CFR 1508为参考。但是ASTMF1169中新增一些要求,包括角柱延长的尺寸,床垫支架体系的要求和婴儿栏杆的性能要求等16 CFR 1508中没有涉及的方面。

2009年,ASTM F1169主要有以下变更:

1. 淘汰了婴儿床的侧拉栏。从此婴儿床中不再允许出现侧拉栏。但是,婴儿床可允许移动部分,只要该移动部分处于侧板上端以下6英寸处。

2. 修订标准明确要求,在正常使用中,贴在婴儿床上的警示说明必须完全、随时、全方位可视。

3. 同时解决板条的结构问题。板条不得是侧向组合、指形组合或两端组合的木材块件。

4. 修订标准增加了杆或板条的强度要求。即杆或板条须承受56.2 lbf的负载,不会破裂或从水平支撑物中散开。

2009年的修订版本代替了2007版本。目前,ASTM F1169为工业中自愿通用标准。按照计划,本标准将于2011 年2 月成为《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 第104 条中的强制性标准。

CPSIA第104条(b)(1)(A)中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检查和评估耐用婴儿或小儿产品安全标准的有效性。

委员会已根据《联邦危险物质法》(FHSA)的规定,为全尺寸婴儿床和非全尺寸婴儿床提供强制性标准(分别是16 CFR1508 and 1509)。

自2007年11月开始使用以来,CPSC预警系统(EWS)程序已经接收了1200多个婴儿床的评估事件。

预警系统(EWS)程序可鉴别硬件系统,组装错误,木料的质量,床具问题,油漆问题和总体设计的相关因素。

侧拉式婴儿床允许父母升调或降低婴儿床的一侧以便于使用。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评估,这种婴儿床最易产生硬件问题。与非侧拉式婴儿床相比,这种婴儿床的设计中增加移动部件和更多部件弯曲组合或连接。侧拉式婴儿床的硬件通常是塑料建造的,容易破裂或引起故障,也可能引起消费者的错误组装,这些都会导致婴儿床的松解。当发生松解时,侧边栏和床垫之间就会产生间隔空间。婴儿和小儿可能会滚进间隔空间中,陷进去并导致窒息。与侧拉式婴儿床相关的其它损伤包括碰伤、擦伤和脑震荡(当婴儿床的侧边栏完全散开时)。在美国,侧拉式婴儿床已导致13名婴儿的死亡。

(编辑全球五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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