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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工信部3日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表示将淘汰粗钢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普钢企业。
根据规范条件的要求,钢铁企业的生产规模须达到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此外,钢铁企业的高炉容积还必须达到400立方米以上,否则将被淘汰。
规范条件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以及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六大方面对钢铁行业进行规范,要求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环保方面,规范条件强调,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单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规范条件还指出,钢铁企业须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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