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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维修作业也可能会受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近日,北京市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通过市质监局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在全国首次对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进行规范,要求作业人员穿戴个体防护用品,做好防护等,这意在降低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危害。
这一标准拟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建设中,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和设备都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使用新工艺、新化学品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维修所使用的漆料、油料等原辅料产品质量,应遵循无毒产品代替有毒产品,低毒产品代替高毒产品的原则进行选择。而且,机动车维修企业每年还应至少对维修场所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进行工作场所监测,还要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作业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或相关作业。
同时,维修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根据维修工序的特点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做好呼吸、眼部及皮肤防护。
此外,作业人员不应在产生粉尘、有毒物质等危害的区域饮水、进食和休息。机修、钣金、喷烤漆、打磨、抛光等维修工序应分区布置,并设有明显区域划分标志。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不应采用明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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