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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南京市环保局、公安交管局联合发出通告,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所有在南京注册登记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柴油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
这是南京继2011年1月1日起对该市轻型汽油车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后,对重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提高注册登记的环保准入“门槛”。此次实成备案手续的车辆,注册登记的时间将延期至2013年5月31日。
购车人与销售商签订合同但未注册登记的,销售商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到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时需携带销售合同、订购合同、购车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备案登记申请表。如果是法人单位购车,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认定截止日期为通告发布之日,通告发布之后签订的购车合同不在过渡期范围之内。完车一律视同新车管理,按照通告规定按时执行国Ⅳ标准,凡是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市民在购买外地车辆之前,务必要先查明车辆的排放标准,不能轻易购买外地二手车。此外,在国外留学自带、法院判决以及作为抵债或赠送等用途的达不到国Ⅳ标准的车辆,均不能办理过户转籍转入本市。
针对销售商库存尚未销售的国Ⅲ车辆,或销售商与汽车生产厂商及货运商签订订购或运输合同的国Ⅲ车辆,须在2013年3月31日前到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该中心组织现场核查后,允许延期至2013年5月31日执行国Ⅳ标准。办理备案时,经销商需携带进货合同、库存报表、库存车辆信息以及销售商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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