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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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欺诈行为时,可获得商品或服务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存在侮辱诽谤、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传统立法观念中,主张有损害才有赔偿,是填平损害原则,即有一赔一,有二赔二。1994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创造性地将惩罚性赔偿规定在该法第49条之中。《消法》颁布二十年来,这一条款对于唤起消费者维权意识,遏制欺诈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激励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意愿,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新《消法》在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中消协获悉,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中消协分析,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案例
2002年8月,消费者朱某以28.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某公司达州分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2004年初,一位知情人告诉朱敏,他所买的车是一辆事故车。从当事出租车司机、当地交警支队以及相关保险公司那里,朱某相继找到了确凿证据。2004年4月,朱某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四川某公司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2004年8月,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支持原告朱敏的诉讼请求,判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中院,达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此后,被告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05年12月19日,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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