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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工程机械行业分中心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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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经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工程机械行业分中心"于2006年9月1

  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经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工程机械行业分中心"于2006年9月18日成立。分中心宗旨是为了提高工程机械行业技术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快行业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队伍的培养,提高企业产品制造质量,改变工程机械行业制造类工种无等级无专业职业鉴定的局面,构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性工作体系。

  分中心设立在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内,将在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程机械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制订、编制鉴定教材和实施培训等工作;力争用二到三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工程机械职业技能鉴定站网络,分阶段扩大职业鉴定的工种范围,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机械行业职业技能人才的培训体系。

  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行业及地方分中心相关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挥行业鉴定工作体系和机构相互间的技术支撑与区域管理优势,调动行业和地方在开展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两个积极性,建立完善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考核发证质量,

  促进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机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行业及地方分中心对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过程。

  第二章 设立的原则

  第三条 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机械鉴定中心)以完善行业鉴定工作体系,规范和细化鉴定工作管理为原则,设立在某一机械子行业或地区的派出机构一一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以下简称机械鉴定分中心)。

  第四条 原则上只在某一较大机械子行业中设立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行业分中心(以下简称“行业分中心”),或在机械工业较发达的省会城市设立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地方分中心(以下简称“地方分中心”)。行业和地方分中心原则上一个行业、一个省(区、市)只设立一个。

  第五条 行业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行业启动、特有职业标准、培训鉴定教程的编制和出卷命题、试题库建设,行业鉴定培训体系的整体规划,以及组织和参与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和高级考评员派遣,并接受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领导、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地方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机械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的行业启动和职业标准、培训鉴定教程、试题库的推广应用,地方培训鉴定技术专家队伍建立,地区机械行业鉴定培训体系的合理布点、申报业务指导、资质验收和建站后的日常管理,技师以下等级工人鉴培组织和考评员派遣,并接受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领导、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宗旨和目标

  第七条 机械鉴定分中心的工作宗旨是:以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主线,以在行业和地区内广泛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为手段,依靠行业、地方重点骨干企业实力和专业技术管理人才集中的优势,建立完善行业、地方内部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网络,规范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扩大行业内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影响和范围,为高技能人才拓宽职业生涯路径。

  第八条 机械鉴定分中心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和完善行业、地方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形成区域分布合理、职业工种齐全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网络,分中心自身管理健全、经济运行艮好,行业和地区内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人数逐年增加,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完善行业、地方企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体系,最终达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目标。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机械鉴定分中心设立原则(第三章),能够按分中心的宗旨和目标(第四章)开展工作的各行业重点骨干企业、行业归口研究单位、省(区、市)机械行业管理协会或机械类为主的大专院校,均可申报成立行业或地方分中心。

  第十条 申报行业或地方分中心的承建单位,要向机械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l、承建单位基本概况;

  2、承建单位在行业或地方发挥分中心作用的主要实力所在;

  3、申报的行业或地方在机械企业的分布构成、机械特有职业状况、从业人员分布和数量情况等方面的统计分析资料;

  4、拟建分中心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构成、办公设施和领导班子的情况;

  5、拟建分中心开展机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三年发展设想和工作目标。

第五章 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行业分中心”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行业内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积极推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行业企事业单位参与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在中心领导下组织企业制定行业内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编制鉴定教程和培训教材。

  (四)组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试题库的建设,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和要求,收集、整理和审核相应工种试题,在试题库启用前,负责审核行业鉴定站上报的鉴定试题试卷。

  (五)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体系的整体规划,受理分中心所在地和未建地方分中心的地区鉴定站的建站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接受中心委托进行鉴定站的验收审查工作、日常管理和年审工作。

  (六)组建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专家队伍。

  (七)组织行业内符合条件人员参加中心组织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考评和高级考评人员国家资格证书培训和考核。并负责高级考评员和所辖鉴定站考评员的统一管理和派遣。

  (八)按机械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组织行业内技师的鉴定考核工作,负责行业内高级技师的鉴定考核申报工作,并受中心委托组织参与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九)组织开展行业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鉴定工作的经验总结推广活动。

  (十)具备硬件设施条件和管理规范的分中心,可以向中心提出独立制作并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企业集团类分中心,负责对分中心所在地区、集团外阜控股企业和未建地方分中心地区的本行业鉴定管理工作,通过汇总、审核和上报鉴定合格人员(含初级、中级、高级工和技师)名单,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证书手续。

  2、非企业集团类分中心,负责对分中心所在地区和未建地方分中心地区的本行业鉴定管理工作,通过汇总、审核和上报鉴定合格人员(含初级、中级、高级工和技师)名单,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证书手续。

  (十一)行业分中心要主动向地方分中心提供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信息,帮助地方分中心做好本地区的鉴定培训工作。

  (十二)接受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地方省市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积极推进地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参与本地方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在地方机械企业中广泛推广使用机械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标准、鉴定培训教程和试题库。

  (四)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体系建设的操作实施,受理除所在地建有行业分中心所属职业外的其它机械特有职业鉴定站的建站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接受冲心委托进行鉴定站的验收审查工作、日常管理和年审工作。

  (五)组建本地方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专家队伍。

  (六)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人员参加中心组织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考评和高级考评人员国家资格证书培训和考核。并负责本地区考评员(除所在地建有行业分中心所属职业外)的统一管理和派遣。

  (七)协助行业分中心进行本地区技师的鉴定考核工作,并受中心委托组织参与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八)组织开展地区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鉴定工作的经验总结推广活动。

  (九)具备硬件设施条件和管理规范的分中心,可以向中心提出独立制作并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负责汇总、审核和上报鉴定合格人员(含初级、中级、高级工和技师)名单,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证书手续。所在地建有行业分中心所属职业的资格证书,仍归行业分中心负责办理。

  (十)地方分中心要主动向行业分中心提供本地区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帮助行业分中心做好行业的鉴定培训工作。

  (十一)接受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章 分中心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行业、地方分中心”的管理以服务行业、服务企业为己任,对行业内鉴定站的日常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持工作不得收取各种名义的管理费、服务费。但对鉴定站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考核前的辅导和培训、试卷命题或审核及国家试题库机械分库试题的提取、派遣鉴定考评员统一费用、建站验收审查差旅费等费用,由于分中心付出了一定的工本劳务费,可以按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办法的标准计收成本费用。“行业及地方分中心”主要收费项目如下:

  (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指导中心统一标准收取;

  (二)鉴定考核前的辅导和培训费:按当地标准;

  (三)国家题库机械分库试题或组卷:按中心标准;

  (四)派遣考评员统一费用:包括差旅和劳务费;

  (五)刻制鉴定考评员印章费用:制作和邮寄费;

  (六)其他应收费项目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机职鉴字[2003]013号《关于下发试行“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规程”和“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行业分中心管理规程”的通知》中的“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行业分中心管理规程”即日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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