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资讯百科知识政策法规河南省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办法试行

河南省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浏览量:    

核心提示:  第一条 为保证餐饮类食品摊贩所经营食品的食品安全,规范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备案行为,根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第一条 为保证餐饮类食品摊贩所经营食品的食品安全,规范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备案行为,根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备案,适用本办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餐饮类食品摊贩在取得经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的经营证明后15日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表;

  (二)经营证明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样式见附件2)。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备案证明》格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证明》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备案证明》编号格式为:豫餐摊备字+4位年份+ 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发证顺序编号。

  第八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应与经营证明有效期相一致;经营证明没有期限的,备案证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备案证明》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并收回《备案证明》:

  (一)不再从事餐饮类食品摊贩活动的;

  (二)经营证明依法终止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 叶檀:纸币泡沫推升金价             下一篇 : 巴氏灭菌机 巴氏杀菌机如何杀菌?巴士灭菌

版权声明:

  1.华商贸易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 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2.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联系邮箱:me@lm263.com

 

 

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投资理财 | 企业管理 | 成功励志 | 市场营销 | 范文大全 | 智慧人生 | 创业指南 | 贸易宝典 | 百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