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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标准化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省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我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且涉及的食品在本省或本省部分地区有食用习惯或生产经营的,可以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及原料的卫生要求;
(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四)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与检验规程;
(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纳入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第四条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一致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五条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修改与复审等。
第六条江西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省卫生厅设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承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复核、提供咨询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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