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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公告称,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还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工信部或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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