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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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企业该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自我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惯例,一般来说包含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主要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独占权利。版权则主要是指着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对我国磨料磨具行业内的企业来说,平时接触最多,同时也是最基础的知识产权应该是商标权和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申请在先原则尤为重要
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国家主管机构的注册程序,即,一个企业想要在全国范围内生产相同的商品或提供相同服务的过程中享有这个品牌的唯一专用权,就必须及时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申请日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我国原则上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就是说,如果其他个人或企业比您早申请,哪怕仅仅早一天申请了一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之后递交申请的商标基本上是注册不了的。虽然在个别特殊情况下,我国也适用使用在先原则,但这仅针对不同的申请人在同一天提出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情况。因此,就多年商标专用权申请的经验,建议企业在确定了商标名称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提出注册申请,并注意该商标注册前的保密工作,以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企业商标。
商标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各行各业时有发生。不少是在相关行业中抢注一些知名的商标,俗称“傍名牌”、“打擦边球”。
但最常见的是同行业竞争对手之间抢注对方的品牌或创意。早在1999年1月11日,西门子集团下属的博世-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先注册了我国家电行业知名企业海信集团的“HISENSE”商标。至此,两家赫赫有名的家电企业就进行了长达6年的争夺商标拉锯战,2004年,西门子曾要求海信支付高达40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亿元)的转让费。海信也曾将反抢注对方的商标作为反制的手段,无奈反制无效,海信一方面寻求法律途径,一方面向国家商务部求助。虽然最终在商务部的介入下,双方的谈判顺利结束,但海信在这次商标抢注事件中耗费大量资源,并导致其品牌口碑受到一定负面影响,这也让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深刻反思。
在磨料磨具行业,有小部分企业对商标的保护尚不够重视,往往新成立公司或企业推出一个新产品时,先将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一段时间。如果销量好,才会考虑将该商标进行注册保护。殊不知这样的方式其实有很大的风险:如果这个商标没有他人在先注册过,那么企业自身的这个商标使用一段时间后再去申请,能够核准注册已算幸运,最怕这个商标早已是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而由于企业不知道该情况,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生产销售。那么,最终有可能因为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而面临侵权诉讼或进行赔偿。实际办理商标专用权,前期花费不到两千,而放任未注册先生产销售造成的后期无意侵权,企业应对诉讼和赔偿的费用将难以预计。
商标注册的分类原则:主打产品类别与相关类别一并注册更安全
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完成需耗时一年到一年半,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不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也无法进行维权,所以企业商标的申请时间及所保护的类别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商标注册必须分类别进行保护,共计45个类别,涵盖了各行各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磨料磨具行业的企业进行商标注册时,除了在企业主打的产品类别进行商标注册,还一定要关注到与之相关的其他类别。
根据最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的规定,与磨料磨具相关的基础类别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用于工业的化学品等;第三类研磨用材料及其制剂等;第六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等;第七类金属切削机床,切削工具和其他金属加工机械、非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第八类手动研磨器具等;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有可能还涉及其他的商品类别。
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全面的考虑到企业目前的产品应该在哪些类别进行保护,而且与自己的产品有关联的类别也应一并进行防御注册保护。例如,有的企业刚进行商标注册时选择了第七类的金属切削工具,却没有注册相关的第三类研磨用材料或第八类的手动研磨器具,如果其竞争对手或他人在相关的类别成功注册相同商标后,一是容易给市场和消费者构成混淆,二来如果自己的产品今后不小心使用在这些关联领域,可能构成侵权,反而得不偿失。
当然,从事磨料磨具行业的企业不一定都生产自己的产品,也有做代理销售,或专门提供加工服务,那这类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呢?根据我国现行的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对这类企业也有专门的类别进行商标保护。分类表中第三十五类主要保护提供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的企业或个人,该类别可保护代理商、经销商在提供各种代理销售服务过程中合法使用自己的店招和推广自己的服务品牌等;分类表第四十类主要保护为他人进行材料的综合处理或加工的服务。也就是说,如果您是一家磨料磨具的加工企业,也可以通过在该类别注册加工服务商标来享有该品牌的专用权。
商标被抢注:可通过救济措施争取权利
有的企业也许会担心,如果我们企业的商标被别人抢注了,我们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其实是一种知识产权的补救措施。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或有人申请有了与自己的品牌近似的商标,可在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提交自己的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材料,来阻止对方获得该商标专用权。万一企业错过了三个月的公告期,还可以通过争议或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方式的维权成本和对申请人的要求相对较高。例如: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人,需是在先申请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先申请人则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
综上所述,企业要想全面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放心使用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就必须快速申请、准确注册、全面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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