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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务部就《沐浴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浴池应设水温指示计,设有防滑设施,有服务人员负责管理消费者安全。沐浴场所内如出现顾客晕池、滑倒等突发事件,沐浴经营者应先行采取救治措施。浴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应定期清池、消毒、换水。
征求意见稿提出,沐浴场所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沐浴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沐浴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沐浴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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