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种类很多,行政许可法主要划分了五类:一是普通许可。就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批准的许可。这是行政机关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二是特许。就是行政机关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许可。三是认可。就是行政机关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的许可。四是核准。就是行政机关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事项的许可。五是登记。就是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事项的许可。
行政许可法认真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实施行政许可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同时也集中了各地、各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历经八年时间,经过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讨论,全国九届、十届人大四次常委会审议,是一部社会广泛关注、广大群众普遍欢迎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共有八章83条,系统地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六项主要原则和四项主要制度。这是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内容。六项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四项主要制度是: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充分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果,体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使行政许可法成为引导、规范和约束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二、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主要手段。2002年以前,县政府共有审批事项315项,经2002、2010年两次清理,到目前为止,全县共保留审批事项153项,使全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长期存在的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程序繁琐、权责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无论是许可权利的来源还是许可的程序、依据都有了明确的规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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