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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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1年三季度温州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后,之前疯狂的民间借贷迅速进入了“冰冻期”。对此,去年9月,浙江启动温州民间融资地方立法。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后,今年7月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
针对昨日《草案》提交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表示,如能顺利出台,将成为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
这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草案》共7章49条,分别为总则、民间融资服务、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额度或借款人数达到一定界限后,将进行强制备案制度。
《草案》规定,企业、个人相互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民间资金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单笔金额300万元以上;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单笔借款金额200万以上不满300万或累计借款余额500万以上不满1000万,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
对此,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表示,强制备案制度便于官方掌握民间借贷的运行动态特别是风险状况,“民间借贷运行在地下,政府部门无法了解具体情况,多数情况下是出了事之后才介入,这是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隐患爆发,事先难以预警防范的重要原因。”
“虽然推动民间融资备案难度很大,但从长远看,这一制度对于规范民间融资十分重要。”丁敏哲说,融资额度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融资带有明显的公众(社会)性质,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
事实上,此前被热议的温州民间借贷“最高上限利率”,在本次《草案》中也没有出现。所谓“最高利率上限”,是指条例拟设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民间借贷,合理年利率应不超过48%,超过48%则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在《草案》中,关于利率的表述,已变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在《草案》准备过程中,我们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这在浙江民间金融实践中有很强的实际需求,且对抑制不合理的高利贷会有很强的正向作用。”丁敏哲说,但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作出新的规定,《草案》最后只作原则性规定。
此外,《草案》还规定,出借人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视同相应核减其本金数额,同时,不得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对“暴力讨债”,《草案》强调,因民间融资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不得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催讨债务;对“公务员参与高利贷”,《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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