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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行业的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连市物价局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8号令)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并发布了《大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行。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餐饮经营单位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提高价格行为自律意识。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餐饮经营单位要立即对照“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各餐饮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到明码标价规范。所有销售的商品及所提供的服务价格必须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服务价目表(牌)进行公示,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所出售的主副食商品必须标明主投料的计量单位和标准。同时,不得擅自印制餐饮价格牌、价目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采取强制服务、欺客宰客等价格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
三、各餐饮经营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自本告诫函下发之日起,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管辖分工深入各餐饮经营单位,发放宣传材料,针对“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宣传解释和现场指导,帮助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
四、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对我市餐饮行业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良好的经营单位要予以宣传和表扬,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对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对整改措施不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经营单位,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的同时,可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对其进行公开曝光。
附:《大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暂行规定》
大连市物价局
2013年6月13日
大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对我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进行统一规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点、本暂行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各种形式的宾馆、酒店、招待所、饭店、酒楼、餐馆、餐饮连锁店等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的行业。
第三点、餐饮业明码标价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对所经营或销售的各种菜肴、面点、酒水、饮料、卷烟、水果等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按照本规定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
第四点、餐饮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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