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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以及监管不断推进,“一行三会”相继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且各司其职]
昨日,银监会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定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这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也标志着中国银监会已经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面纳入监管体系当中。
“随着金融创新活动不断加速,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呈现多样化、专业化趋势,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引致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社会各界迫切希望出台专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章制度。
201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以及监管得到进一步的推进,“一行三会”相继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且各司其职。
银监会内设的消费者保护局的职能在于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战略、政策法规;协调推动建立并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统筹策划、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等。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正是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迈出的一大步。
银行业在给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如果没有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银行也不建立完善的相关机制,往往会加剧金融消费纠纷,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
就内容来看,《指引》在“行为准则”中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
《指引》也原创性地提出了“预防为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思路,要求银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纳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
在监管方面,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个监管环节充分体现、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理念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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