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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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拟增设的“后悔权”相当于无因退货。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草案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关注消法就是关注我们自身的消费权益。期望大修中的消法尽快打上法律补丁,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伞。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消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第一次修订。草案二审稿从“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虚假广告的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而这些内容也最受消费者关注。
我们每个人无论职业身份差异都拥有同一个角色———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消法是一部与我们每个人的权益都休戚相关的重要法律,消法是名副其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伞。消法这把破洞很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伞,该尽快打上法律的补丁。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2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变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消法在内容上越来越显现相对滞后的立法缺憾,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理念,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法律全面、科学、有效、便捷的保护,也应当成为这次考量消法大修是否科学和成功的首要标准。
亮点之一:“后悔权”入法
消法拟增设的“后悔权”相当于无因退货。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这些“除外”的产品种类: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所谓“后悔权”就是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也称“冷静期”,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后悔权”可以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冷静地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做出更加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一些新型购物领域,商家忽悠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消费者在头脑发热的冲动情况下签单购物。“后悔权”或者“冷静期”的实质,就是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名义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分配,从制度设计上完善了对弱势地位一方的倾斜性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后悔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和有限制的。“后悔权”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否则既可能出现恶意购物退换货现象,也可能淡化消费者理性消费的观念,诱发非理性盲目消费现象。为了避免出现“后悔权”被滥用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对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定,原则上限定于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非现场消费领域,对房产、汽车等大宗商品也应赋予后悔权。此外,对于因消费者认识错误造成的误购,原则上也可适用后悔权制度予以退换。另一方面对“冷静期”的期限要作出一定的限定,既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当然,鼓励商家主动提供更长的冷静期。
对于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例如光碟打开后不能播放、买回来的海鲜就变质了,消费者依然享有三包的权利。因为后悔权的适用是不需要商品有瑕疵为要件的。假如消费者觉得商品或服务有瑕疵,尽管后悔权不能适用,但是消费者依然享有三包的权利,依然可以对质量有瑕疵的音像制品、鲜活易腐商品寻求相应的民事救济。
后悔权入法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需要这种“特权”,需要矫枉而不过正的“后悔权”制度为消费者权益撑开保护伞。
亮点之二: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诉权
现行消法没有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职能和权利,草案则明确了消协担当消费类公益诉讼起诉者的主角定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有望实现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第55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实施内容。
草案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消费者遇到类似“三鹿奶粉”、“苏丹红”之类重大群体性消费侵权事件,不用自己出面打官司,而是可以委托消协替自己打官司,免去消费者自己维权的奔波之苦,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消协,也没有具体规定由什么法律明确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就有必要通过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显然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中的“组织”范畴,并且是最合适的消费类公益诉讼主体。
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广大消费者的“娘家人”。消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可以有很多,如咨询、调解、协商等。不过,提起公益诉讼更是消协维权的“杀手锏”,尤其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消协有权利更有责任提起公益诉讼,为广大消费者讨回公道。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诉权,可以更好地激活消协的维权活力和挖掘维权的潜力。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消协而言,公益诉讼诉权既是权利更是职责,消协要积极作为,积极行使公益诉权,而不能消极不作为。
亮点之三:消费欺诈三倍惩罚性赔偿
草案二审稿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将原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修改为三倍。此前两倍赔偿的规定还不足以惩戒违法经营者。草案规定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现行消法针对欺诈行为的加倍赔偿罚则,已经不足以震慑违法者。这次拟将惩罚性条款调整为三倍赔偿,从经济上提高了违法商家的违法成本。当然,三倍赔偿依然相对保守,对违法企业的震慑力依然有限,建议将对违法企业最具震慑力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下要保底”原则入法。
亮点之四:消费维权举证责任倒置
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消费维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不再恪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举证,此举有望破解消费维权的举证难问题。
消费维权举证责任倒置,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更是为了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益,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矫正消费者实际上的弱势地位。从这个角度讲,举证责任倒置并不存在偏袒消费者的问题。
消法的大修与我们每个人都休戚相关。关注消法就是关注我们自身的消费权益。期望大修中的消法尽快打上法律补丁,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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