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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6日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三审稿规定: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同我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
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时,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被提高到100万元。二审稿又将这一上限进一步提高到200万元。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声音”可以作商标注册的规定。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也应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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